《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昨日下发,对闲置土地的认定作了详细界定,已开工项目,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4种情形认定为闲置土地
根据方案,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市、区(市)县国土部门负责认定,其中4种情形的土地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文件批准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是已动工开发建设(指已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按批准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进场施工),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一年多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于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形之一,且非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由市、区(市)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三是虽经市、区(市)县政府批准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延长期满后两年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四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闲置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闲置土地,应征收土地闲置费。